问:继前面内容继续追问:既然在前期枫林湾小区已变更相关手续及图纸,为什么在房产销售及合同签订时层高依然标注为2.9米,公摊面积为什么变得这么大,一句标准合同符合规定吗,为什么没有后附补充合同,在签订完合同后到了现场查看才看到这种严重性的问题,请问是否可以认定开发商存在恶意欺诈百姓的行为,既然图纸已经变更,在房产销售之初,开发商的各类宣传我们的各执法部门是否又存在视而不见的行为呢?
答:尊敬的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如下:
一、关于购房合同层高2.9米的问题。经调查,枫林湾8#、9#楼经过图审的设计层高为2.7米,但枫林湾开发单位与购房业主签订的购房俣同约定的层高为2.9米。经约谈枫林湾开发建设单位,了解到枫林湾项目大部分楼体层高设计为2.9米,只有8#、9#楼为多层,层高设计为2.7米,但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是统一范本,对层高没有进行修改,属开发商自身方面造成的问题,该问题开发商已向购房户进行解释,并拿出赔偿方案。
二、关于公摊面积变大的问题。该小区实测公摊面积产生变化的是8#和9#楼,经现场实际测量后并根据测量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调整后住宅层房屋套内面积没有变化,公摊面积减少,储藏层公摊面积有所增大。反映人只注意了储藏室公摊增大而忽略了住宅公摊面积的减少。
三、关于销售宣传执法部门视而不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反映人如有异议,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关于层高、公摊面积、无补充合同均属于合同纠纷问题,应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建议启动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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