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加强电动摩托车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摩托车管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等规定,电动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
二、准予登记挂牌的电动摩托车须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具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严禁拼装、擅自改装电动摩托车;已非法改装的电动摩托车,请自觉恢复原状。
三、申请电动摩托车登记挂牌,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摩托车,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证明、凭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乘人员需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严管严查以下交通违法行为:
1.电动摩托车非法改装;
2.驾驶电动摩托车飙车炸街、追逐竞驶;
3.驾驶未登记挂牌的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4.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5.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6.逆行、闯红灯、违法载人、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嘉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7月17日